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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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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代办

日期:2022-06-29 08:40 作者:EVZ 阅读:
由于房地产开发资质于2022年改革,只保留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二级,本公司可以代办湖南省内各市州的一级、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报、延续、变更以及人员调配,诚信经营,办事靠谱。

以下附上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最新公告文件以及网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工作的通知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unan.gov.cn)

湘建法〔2022〕5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做好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
 
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湘西自治州辖区内的二级资质由我厅委托湘西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
 
二、做好与原有资质衔接。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届满的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决定》规定条件重新核定二级资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到期的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决定》规定的条件重新核定二级资质,也可直接申请换发二级资质证书。重新核定的,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换发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一致。重新核定或换发资质证书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资质延期。
 
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可结合实际,按照《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25号)要求对二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企业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审批。企业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作出过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湘建法〔2021〕215号)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四、优化审批服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编制审批服务指南;严格审查条件,编制审查要点和审查工作规则,规范审查行为,按照《决定》第五条二级资质条件,组织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提升审查水平,业务量较大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局或改革承办部门可以建立资质审查专家库,委托专家开展审查。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健全批中批后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动态监管办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行为;要督促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要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对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六、加强政策宣贯。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积极开展宣贯工作,通过专题培训、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提高宣贯实效,确保有关单位、企业和群众知晓《决定》和本通知有关标准和要求。
 
七、强化工作保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全力做好工作承接,确保“承接好、管到位”;要推行电子化审批,按全省统一开发的资质审批系统实现“一网通办”。审批系统运行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受
 
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并按程序组织审批。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申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房〔2017〕209号)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mohurd.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