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省通航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或经批准的运行方案需要调整的;2.编制的运行方案应当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3.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由其中一个运行单位提出申请。
1.在本省通航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或经批准的运行方案需要调整的;2.编制的运行方案应当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3.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由其中一个运行单位提出申请。